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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呼和浩特市存量房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市住建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提出意見建議,郵件標題請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件地址:cqc_fcj@163.com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呼和浩特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呼和浩特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市場秩序,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并以買賣方式進行存量房交易的資金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是指存量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總價款,包括自有交易資金和貸款資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轉為購房款的定金等)。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
第三條?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遵循應管盡管、無償服務原則。
經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服務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全部納入監管。交易雙方應當在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約定以資金監管方式交割房款,選擇相應的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交易資金監管。自愿選擇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須簽訂《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對未納入監管的交易資金承擔相應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全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并委托其下屬的市房產交易中心承擔新城區、賽罕區、玉泉區、回民區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其他各旗、縣(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承擔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自然資源、稅務、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住建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每年對監管銀行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評,并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動態調整監管銀行名單。
第五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時間為按約定將交易資金存入監管銀行監管專用賬戶起至不動產登記簿權利人記載為買房人或資金退還至買方(貸款銀行)賬戶止。涉及銀行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動產登記簿抵押權人記載為貸款銀行或相應住房公積金中心后,方可劃轉監管資金。
第六條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可自行選擇一家商業銀行與其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進行資金監管。監管銀行應當依據監管協議約定,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第七條?住建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臺”)與不動產登記部門、住房公積金部門、稅務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經紀機構等部門、單位實現信息互通和共享,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信息化監管。
第八條?監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為具有金融經營許可資質并承諾遵守我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規定的商業銀行。
(二)具備符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局要求的完善的資金監管方案、內控制度、風險防控措施等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規范運行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
(三)具備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全程網辦能力,滿足與監管服務平臺全程網辦對接和實現交易結算資金信息的互聯共享、實時傳遞與交換的技術條件。開展業務前應申請取得監管服務平臺使用權限,并嚴格按照平臺使用規范進行操作。
(四)依據本辦法,制定辦理交易資金監管的監管協議、收件標準、工作流程、服務承諾、權利義務、風險承擔方式等服務規范,并報住建部門備案。未進行備案的,不得擅自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存管等監管相關業務。
(五)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六)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監管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交易當事人身份信息及監管銀行的名稱;
(二)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編號、監管協議編號、房屋坐落地點;
(三)交易當事人賬戶名稱、賬號;
(四)資金監管期限;
(五)監管資金范圍;
(六)監管資金收存、支付及解除監管退款約定;
(七)監管資金孳息約定;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監管銀行應提供安全、高效、便民、無償的資金監管服務。在辦理資金監管和貸款業務時,應以經住建部門網簽備案的自治區住建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存量房買賣制式合同作為貸款額度評估依據,將貸款發放至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并依托房屋網簽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客戶盡職調查和交易監測,加強貸款審核管理;嚴格按照資金監管協議即時劃轉交易資金。
第十一條?監管銀行應當設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在此賬戶下,每筆業務設立一個子賬戶,賬戶中的資金屬于交易當事人所有,專戶專儲、專款專用,不得支取現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劃轉均應通過該賬戶進行,并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監督。
第十二條? 買賣雙方在達成交易意向并完成《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后,選擇資金監管的,應當和監管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資金監管業務:
(一)申請監管。買賣雙方選擇監管銀行,監管銀行核驗房屋權利情況和網簽備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有關信息,如涉及商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與相關貸款機構確認,并共同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申請個人購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買受人,必須取得貸款銀行的貸款意向或完成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后方可辦理后續交易手續。
(二)資金轉入。買方將監管協議約定的監管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后,監管銀行應當與服務平臺相應的電子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應向當事人開具資金監管確認書,并將收款電子信息傳至服務平臺。監管資金應作為辦理商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依據。涉及商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由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轉入監管賬戶(貸款銀行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明確貸款意向并及時將結果告知申請人;需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提前進行貸款資格預審,并將預審情況5個工作日內告知監管銀行)。
(三)納稅辦證。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買方取得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意向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監管成交金額完成納稅并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逾期需重新申請取得貸款意向。
(四)資金轉出。不動產登記完成且監管資金全額到賬后,監管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主動告知買賣雙方當事人,并將監管資金劃轉至賣方的收款賬戶中,同時將支付信息自動傳至服務平臺(辦理存量房按揭貸款的,貸款部分應當通過監管賬戶一并劃轉)。
第十三條?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應充分了解交易風險和交易資金監管內容。應如實申報交易及資金監管信息,妥善保管收款賬戶及相關資料,因交易當事人申報不實、保管不善等原因引發的民事糾紛、造成損失的,由交易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
買方或賣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買方或賣方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現場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的,該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應遵循《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房屋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公約,全面為交易當事人進行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優先使用《內蒙古自治區存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應主動向交易當事人告知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內容和交易資金自行劃轉的風險,并協助買賣雙方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代收代付代管交易資金,不得誤導、協助交易雙方規避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買受人申請個人購房貸款時(含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應當提醒當事人辦理交易資金監管,并提示自行交割房款的風險。
第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買賣雙方應當持相關材料到監管銀行辦理變更資金監管手續(涉及相關貸款須經貸款機構書面確認):
(一)資金監管首付款或按揭貸款額度發生變化的;
(二)買賣雙方收款賬戶發生變化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資金監管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買賣雙方應當持相關材料到監管銀行辦理撤銷資金監管手續:
(一)買賣雙方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前終止交易的;
(二)資金監管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按揭貸款問題,買賣雙方經協商,確需更換監管銀行的;
(三)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證明房屋終止交易的,買賣合同已解除或被確認無效的;
(四)買方或房屋交易總價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資金監管的情形。
撤銷資金監管的,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按照買賣雙方約定劃轉。
買賣雙方終止交易的,可在撤銷資金監管手續后按照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簽約有關規定撤銷網簽合同。
第十六條?已經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按揭貸款尚未轉入資金監管賬戶期間,買賣雙方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支取監管資金的,應當和監管銀行共同協商達成書面一致后辦理。
第十七條?存量房交易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如交易完成,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的存款利息歸賣方所有;如交易未達成,監管賬戶內本息歸買方所有,其中貸款部分本息歸發放貸款的銀行所有。
第十八條? 監管賬戶收到監管協議約定之外的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供資金監管信息查詢服務。如遇司法機關對監管資金進行凍結或劃扣,監管銀行應當說明監管賬戶的具體情況,并及時告知買賣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條? 監管銀行在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過程中,違反資金監管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相關規定采取行政處罰、暫停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貸款意向申請的;未按本辦法規定提醒當事人辦理交易資金監管、提示自行交割房款風險的;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的;未按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履行約定的;未按監管服務平臺使用規范進行操作的;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辦理交易資金監管服務費用的;其他違反本辦法或者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暫停網簽,記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監管服務平臺使用權限、經紀機構備案資格;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未及時完整告知交易雙方當事人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內容;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交易資金及定金;借資金監管或貸款審批之名收取代辦服務費用;未經交易雙方當事人同意擅自指定監管銀行;其他違反本辦法或者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銀行在資金監管中獲取的交易當事人的有關個人信息,應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在處理個人信息中如對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住建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國家或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旗、縣(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或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簽訂《呼和浩特市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的,依據協議約定的資金監管方式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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