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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全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監管機制,更好地引導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社區履行管理職責,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我廳擬對《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11月16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我廳。
郵箱:fdcjgc@zjt.jiangxi.gov.cn
附件:《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
行為類別 | 代碼 | 信息描述 | 評分標準 | 有效 期限 |
1.基本信息(最高40分) | ||||
基礎信息20分 | 1.1.1 | 按省物業信用系統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填報工商注冊登記、服務項目等信息。(15分) | 全部按要求如實填報的,得15分;缺1項減1分;錯1項減1分。 | / |
1.1.2 | 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10人以上。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5人以上。(5分) | 符合要求的計5分;不足10人的,少1人扣0.5分,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不足5人的,少1人扣1分,扣完為止。 | ||
經營信息 10分 | 1.2.1 | 在管物業服務項目面積。(4分) | 在管物業服務項目合計面積10萬㎡以下的計1分,10萬(含)至30萬㎡的計2分,30萬(含)至50萬㎡的計3分,50萬㎡(含)以上的計4分。(以合同備案面積計算) | |
1.2.2 | 備案物業服務項目個數。(1.5分) | 1個項目計0.5分,2-5個項目計1分,6個及以上項目計1.5分。(按備案項目數量計算) | ||
1.2.3 | 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年限。(1.5分) | 首個備案物業服務合同滿1年的計0.5分,滿2年的計1分,滿3以及上的計1.5分。 | ||
1.2.4 | 在管物業管理項目覆蓋物業類型。(1.5分) | 備案的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項目類型只有1種的計1分,有住宅、商業、辦公等多種項目類型的計1.5分。 | ||
1.2.5 | 參與保障性住房、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物業服務。(1.5分) | 承接有保障性住房小區或2005年以前建成的城鎮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的計1.5分,未承接的計0分。 | ||
納稅信息 5分 | 1.3.1 | 依法誠信納稅。(5分) | A級企業計5分,B級企業計4分,M級企業計3分,C級企業計2分,D級企業計0分。 | |
黨建信息 5分 | 1.4.1 | 加強物業服務企業黨建工作。(5分) | 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了黨組織的計5份;暫不具備組建條件但向黨組織書面申請選派黨建指導員的計4分。 | |
2.日常服務管理評價信息(最高60分) | ||||
業主評價 30分 | 2.1 | 業主對物業項目綜合服務、物業項目公共秩序服務、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管理與維護、公共區域保潔服務、物業項目綠化養護管理等評價。(30分) | 業主評分,取均值。 | 1年 |
政府部門評價 20分 | 2.2.1 | 無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大規模集體上訪,未造成重大負面輿情。(2分) | 無群體性事件和大規模集體上訪的計1分;無重大負面輿情計1分;存在有關情形的,相應扣分。 | 1年 |
2.2.2 | 消防器材配置完整,消防設施設備功能正常,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暢通。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存放、充電,按要求組織消防宣傳和消防演練。(2.5分) | 管理規范的計2.5分;每發現一項在職責范圍內管理不到位,扣0.5分。 | ||
2.2.3 | 裝飾裝修管理規范,全部簽訂有協議,并告知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違法違規裝修行為及時勸阻、報告。(1分) | 管理規范計1分,未履行告知義務扣0.5分,未及時勸阻、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扣0.5分。 | ||
2.2.4 | 配合并接受物業行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導開展安全管理、隱患排查等工作。(2分) | 積極配合工作計2分,基本配合工作計1分,不配合工作計0分。 | ||
2.2.5 | 在住宅物業小區內宣傳物業管理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1.5分) | 宣傳成效良好的計1.5分,宣傳成效一般的計1分,未開展宣傳工作的計0分。 | ||
2.2.6 | 人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到位。(1分) | 維護管理到位計1分,基本到位計0.5分。 | ||
2.2.7 | 監控設施設備管理規范,攝像頭完好。(1分) | 出入口完好計0.5分,其他部位完好率90%以上(含)計0.5分;80%以上(含)計0.3分,低于80%相應扣分。 | ||
2.2.8 | 排水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規范,按交付標準100%能夠正常運行。(1分) | 100%正常運行計1分,每降低10%扣0.2分。 | ||
2.2.9 | 供水設備維護管理到位,按規范要求保障用水安全。(1分) | 管理到位計1分,基本到位計0.5分,不到位計0分。 | ||
2.2.10 | 電梯等特種設備按規定進行年檢,委托有資質單位維保,電梯緊急呼叫有人應答。(1.5分) | 符合要求計1.5分,未按期年檢扣0.5分,維保單位無資質扣0.5分,緊急呼叫無人應答扣0.5分。 | ||
2.2.11 | 極端天氣、消防等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建立情況。(1分) | 按規定建立計1分,建立不完善計0.5分,未建立的計0分。 | ||
2.2.12 | 項目建設、設施設備管理運行、業主信息等檔案資料管理。(1分) | 管理規范計1分,基本規范計0.5分,不規范的計0分。 | ||
2.2.13 | 物業收費標準、公共收益、信用標識等信息按要求公示,公示規范。(1分) | 符合公示要求計1分,未按期公示計扣0.5分,公示不規范扣0.5分。 | ||
2.2.14 | 無明顯侵占綠地、公共場地、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行為。(1.5分) | 無明顯侵占計1.5分,每發現一處問題,扣0.5分。 | ||
2.2.15 | 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情況。(1分) | 合格計1分,不合格計0分。 | ||
街道社區評價 10分 | 2.3.1 | 接受街道社區黨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引領物業工作情況。(3分) | 符合要求計3分,基本符合要求計1.5分,不符合計0分。 | 1年 |
2.3.2 | 配合街道社區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情況。(2分) | 積極配合計2分,基本配合計1分,不配合0計分。 | ||
2.3.3 | 配合街道社區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處工作。(3分) | 積極配合計3分,基本配合計1.5分,不配合計0分。 | ||
2.3.4 | 配合街道社區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情況。(2分) | 積極配合計2分,基本配合計1分,不配合計0分。 | ||
3.良好行為信息(最高20分) | ||||
企業良好行為 10分 | 3.1.1 | 獲得黨委、政府表揚表彰。 | 省級及以上計5分。 | 3年 |
設區市級計4分。 | 2年 | |||
縣級計3分。 | 2年 | |||
街道(鄉、鎮)級計2分。 | 1年 | |||
3.1.2 | 獲得物業管理相關部門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5分。 | 2年 | |
省級計4分。 | 2年 | |||
設區市級計3分。 | 1年 | |||
縣級計2分 | 1年 | |||
3.1.3 | 作為主要起草單位或者主編單位編寫物業服務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文件以及團體標準。 | 國家級計5分。 | 2年 | |
省級計4分。 | 2年 | |||
設區市和團體計3分。 | 1年 | |||
3.1.4 | 遵守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獲得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3分。 | 2年 | |
省級計2分。 | 2年 | |||
設區市級計1分。 | 1年 | |||
縣級計0.5分。 | 1年 | |||
項目良好行為 10分 | 3.2.1 | 獲得黨委、政府表揚表彰。 | 省級及以上計4分。 | 3年 |
設區市級計3分。 | 2年 | |||
縣級計2分。 | 2年 | |||
街道(鄉、鎮)級計1分。 | 1年 | |||
3.2.2 | 獲得物業管理相關部門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4分。 | 2年 | |
省級計3分。 | 2年 | |||
設區市級計2分。 | 1年 | |||
縣級計1分。 | 1年 | |||
3.2.3 | 遵守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獲得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表揚表彰。 | 國家級計3分。 | 2年 | |
省級計2分。 | 2年 | |||
設區市級計1分。 | 1年 | |||
縣級計0.5分 | 1年 | |||
3.2.4 | 項目管理服務具有典型示范性。 | 國家級計4分。 | 2年 | |
省級計3分 | 2年 | |||
設區市級計2分。 | 1年 | |||
縣級計1分。 | 1年 | |||
3.2.5 | 項目負責人因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獲得表彰表揚。 | 國家級計4分。 | 2年 | |
省級計3分。 | 2年 | |||
設區市級計2分。 | 2年 | |||
縣級計1分。 | 2年 | |||
4.不良行為信息 | ||||
違法違規行為懲戒 | 4.1 |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 特別重大事故扣10分,重大事故扣5分,較大事故扣4分。 | 3年 |
一般事故扣2分。 | 2年 | |||
4.2 | 經司法機關認定涉黑涉惡且有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 扣10分。 | 3年 | |
4.3 |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信用加分。 | 扣5分。 | 2年 | |
4.4 | 依法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但拒不退出。 | 扣5分。 | 2年 | |
4.5 | 違法將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 扣5分。 | 2年 | |
4.6 | 退出物業服務區域拒不移交或者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財物資料等。 | 扣5分。 | 2年 | |
4.7 | 侵占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扣5分。 | 2年 | |
4.8 | 擅自撤離物業服務區域,終止服務。 | 合同期內擅自撤離的扣5分。 | 2年 | |
合同期滿未提前通知的扣2分。 | 1年 | |||
4.9 | 利用虛假資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或者協助他人圍標。 | 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扣5分。 | 2年 | |
協助他人圍標的扣3分。 | 1年 | |||
4.10 | 未按規定辦理承擔查驗手續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 扣3分。 | 1年 | |
4.11 | 擅自改變物業用房用途。 | 扣3分。 | 1年 | |
4.12 |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 扣3分。 | 1年 | |
4.13 |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場地等。 | 扣3分。 | 1年 | |
4.14 |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 | 扣3分。 | 1年 | |
4.15 | 經營活動中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鄉、鎮)發現問題責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鄉、鎮)行政處罰、約談的。 | 設區市以上扣3分,縣級扣2分,街道(鄉、鎮)級扣1分。 | 1年 | |
4.16 | 經營活動中被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通報批評或約談的。 | 省級以上扣3分,設區市級扣2分,縣級扣1分。 | 1年 | |
注:1.本標準實施前產生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有效期限自相關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本標準實施后產生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有效期自計分之日起計算。
2.良好行為得分最高20分,同一獎勵項中重復獎勵的按最高獎勵得分,不累計加分。
3.不良行為屬于同一項目的同一行為被不同層級的行政管理部門重復懲戒的,以最高處罰計分,不累計扣分;不良行為屬于不同的項目的同一類別不良行為,或者同一項目不同時間發生的同一不良行為,累計扣分;不良行為扣分上不封頂,扣至企業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為0分止。
4.業主評價分值=Σ單個業主評分值/參與業主人數。
5.信用信息評價分值保留小數點1位數,按四舍五入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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