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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細則》出臺的背景和目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控制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政府工程質量監管的重要手段,是評價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也是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抓手。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22年12月發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于2023年3月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于2024年7月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24〕36 號),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業務開展以及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內容。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等工作,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細則》的主要內容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共五章。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細則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資質許可分工職責。
(二)第二章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明確了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主體資格、提交材料;明確了檢測機構資質辦理程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要求。
(三)第三章檢測活動管理。明確了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涉及的建設、施工、監理、檢測機構等單位及人員應履行的義務和行為要求;明確了現場檢測活動的行為要求以及檢測報告的內容要求;明確了省外檢測機構進皖承攬業務等相關規定。
(四)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了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檢測監管、行政處罰等要求。
(五)第五章附則。明確了細則調整范圍,細則的執行時間。
三、《細則》適用的范圍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定義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房屋安全鑒定等鑒定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類別劃分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項資質。
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申請綜合資質的,需具有建筑材料及構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建筑節能、鋼結構、地基基礎5個專項資質和其他2個專項資質,且具備9個專項資質全部必備檢測參數,同時需滿足新標準其他要求。
專項資質包括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筑節能、建筑幕墻、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等9個檢測機構專項資質。
五、質量檢測經歷界定
質量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之日起計算。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重新核定該專項資質時,不考慮檢測經歷。
六、同一技術人員在檢測資質申報中不超過幾個專項
在專項資質認定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
七、檢測報告批準人職稱要求
檢測報告批準人(授權的簽字人)應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具有3年以上質量檢測工作經歷。
八、檢測報告要求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頁檢測報告應加蓋騎縫章。未經報告批準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 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資質申請有注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專項,相應的檢測報告應由注冊人員簽名同時加蓋執業印章。
九、檢測能力界定
檢測機構申請檢測專項資質時,應具備該專項資質全部必備參數檢測能力,可選參數檢測能力可自行選擇。檢測參數對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機構在申請檢測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方法,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業務。
十、檢測機構資質中的主要人員要求
申請資質的主要人員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由申請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依法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及以上。
十一、檢測機構儀器設備和檢測場所的配置要求
儀器設備應為檢測機構自有,并按《資質標準》確定的參數進行配備。檢測場所可自有或租賃但應為檢測機構專用,檢測場所涉及多個場所的,同一專項類別應設置在同一檢測場所,大型特殊設備(比如:建筑幕墻物理性能和保溫性能檢測裝置、空氣聲隔聲性能檢測裝置、采光性能檢測裝置)、燃燒性能檢測設備(比如:建筑節能中建筑材料單體燃燒設備)等可單獨設置檢測場所。
十二、變更哪些事項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報告批準人、注冊人員等主要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十三、檢測機構發生合并、分立的,如何辦理資質
檢測機構合并、改制的,可承繼原檢測資質,但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其他檢測機構按首次申請資質辦理。申請材料需提交合并、改制、重組、分立等相關材料。
十四、外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皖開展業務要求
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檢測機構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十五、檢測機構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四)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五)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六)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十六、檢測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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