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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征求《畢節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加強畢節市公園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提升城市品質,為市民創造更加優美、舒適的公共空間,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畢節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熱忱歡迎廣大市民、各相關單位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您的意見和建議將有助于我們進一步完善該條例,使其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意見反饋方式: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畢節市行政中心C棟西1524室,郵編:551700,并在信封上注明《畢節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至郵箱:bjhdfgy@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2025年1月28日
附件:《畢節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畢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2月25日
畢節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畢節市公園廣場的管理,保護其生態環境、設施和公共資源,提升市民生活品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園廣場定義】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較完善的服務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面向公眾開放、實行相對封閉管理的公益性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游園、專類公園和郊野公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經規劃建設,供公眾游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進行集會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的,配置相應的地面硬化、照明、綠化、公共設施的開放性城市公共空間。包括市政廣場、商業廣場、交通廣場、休閑娛樂廣場等類型。
第三條【適用范圍】畢節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公園廣場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鄉(鎮)公園廣場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公園廣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土空間規劃,納入年度績效評價內容。
第五條【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建設和管理經費按年度列入預算。并整合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生態環境、水務、自然資源、文化旅游等資金建設公園廣場。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資建設公園廣場。
第六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廣場的保護、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公園廣場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公眾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園廣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規劃原則】城市公園廣場的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均衡分布、功能協調等原則,與周邊環境相融合,挖掘和體現地方文化,將歷史、民俗、藝術等元素融入景觀、建筑,傳承歷史文脈,打造特色公共空間。
第九條【規劃要求】編制或修編國土空間規劃、園林綠化專項規劃應當融入“公園城市”建設理念,征求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園林城市(縣城)標準;
(二)300米見綠,500米見園;
(三)城市公園周邊區域低開發強度控制;
(四)不適宜城市開發的山體納入公園體系規劃;
(五)公園與山體、城市互聯互通;
(六)公園的規劃面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報批國土空間規劃、園林綠化專項規劃。
第十條【規劃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公園廣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廣場專項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規劃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公園廣場規劃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用地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的公園廣場用地劃定綠地保護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因國家和省重大公用設施建設需要占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園林專家、人民代表、政協委員進行論證,并征得同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先補償、后占用”的原則,制定就近不少于原公園廣場用地面積的補償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臨時占用公園廣場用地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確需繼續臨時占用的,應當提前一個月辦理延長臨時占用公園廣場用地審批手續,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臨時占用公園廣場用地期滿后三個月內應當恢復公園廣場用地,并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
第十三條【設計建設單位資質要求】公園廣場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與所承攬的工程相匹配的園林綠化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公園建設項目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電等專項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建設要求】公園廣場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符合海綿城市和節水型城市建設標準,設施配套完善;
(二)綠化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其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提高文化品位和園林藝術水平;
(四)控制大鋪裝、大景觀、大廣場、大水景和高檔用材的使用;
(五)以原生植被、喬灌木和本地物種為主,鄉土適生植物應用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喬木灌木垂直投影面積占綠地面積的比例不得小于百分之六十,植物成活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六)胸徑大于十五厘米的速生喬木和胸徑大于十二厘米的慢生喬木數量占喬木總數的比例不得大于百分之十;
(七)喬木帶冠移植;
(八)公園廣場內應設置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包括欄桿、扶手等,其高度和強度應符合安全標準,在水體周圍、地形高差較大等危險區域欄桿高度不應低于一百一十厘米;
(九)公園廣場內的臺階、路緣石、座椅、護欄等設施設備不得有可能傷人的棱角、銳角等,相應部位需進行圓滑處理、不生硬突兀;
(十)公園內獨立開發的地下工程項目,應當建設人防工程。
不符合以上規定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驗收或移交公園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公園廣場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在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養護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植物生長特點規定養護期。養護期內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補種或者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管理】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園廣場,應當規定建設內容、建設期限,超過建設期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名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廣場的名錄、界址;公園的命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公園的界址,由建設單位或公園管理機構申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公園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公園廣場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二)保護公園廣場內的山體、水源、湖泊、河流、濕地、動物、植物、古樹名木等自然資源;
(三)保護公園廣場內的文物古跡、人文景觀以及設施設備。
(四)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外來物種侵害;
(五)制定防風、防汛、防火、地災防護、安全用電和大型群眾活動等工作的安全管理、應急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和應急救援措施。
(六)常態化開展自然災害等隱患的巡查和監測工作,對可能發生火災、洪澇、泥石流、滾石、坍塌、滑坡等危險的區域設置警示標識,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七)保持公園內的環境清潔整潔,維護公園游覽秩序,勸導、制止游客違反公園管理的行為;
(八)及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公園廣場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協助做好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等工作;
(九)落實上級或本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收費管理】公園廣場免費向公眾開放,但經依法批準收費的除外,收費公園廣場應對老年人、兒童、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實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標識標志】城市綜合公園、郊野公園應當滿足防災避險功能,設置示意圖、指示牌、標志牌、游客須知及服務監督電話。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園廣場除滿足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置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的公示專欄。
第二十二條【經營規范】營業性公園廣場的服務項目應當在批準的固定網點、營業時間內進行,不得破壞公園廣場景觀,不得妨礙游覽秩序,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三條【活動管理】在公園廣場內開展集會、結社、展覽、演出、募捐等可能影響公園廣場正常秩序的活動,有關部門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的同意。未經批準,不得在公園廣場內開展上述活動。
第二十四條【環境噪聲管理】禁止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公園廣場內放音響跳廣場舞、抽打陀螺、甩響鞭以及其他干擾性較大的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公園廣場內各種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公園廣場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攀折樹枝、采摘花果、踐踏損壞花草樹木。
(二)在樹木上刻畫、釘釘、剝皮挖根、捆絲綁繩、架設線路。
(三)在公園廣場設施設備或文物古跡上踐踏、躺臥、涂寫、刻畫、張貼、釘釘。
(四)種植農作物、遛狗或放養家禽、家畜。
(五)垂釣、捕魚、捕鳥、狩獵、傷害動物或翻越動物保護圍欄。
(六)營火、筵席、燒烤、宿營、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焚燒香蠟紙燭或枯枝落葉。
(七)擺攤設點、兜售物品、乞討、賣唱賣藝、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八)大聲喧嘩、打鬧嬉戲,妨礙他人安寧。
(九)在非指定區域游泳、戲水。
(十)設置廣告、堆放物料、排放污水。
(十一)鑿山取石、挖泥取土、新建墓地、包墳立碑、修建拜臺、搭建或修建建(構)筑物。
(十二)傾倒、填埋或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
(十三)移動、偷盜或損毀公園廣場內的文物古跡、供水、排水、供電、照明、花草樹木、亭、臺、樓、閣等設施設備。
(十四)遷移、砍伐、修剪公園廣場內的樹木。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地下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環保、綜合利用,與公園廣場規劃協調,兼顧人防、市政等需求,優先用于公共停車場、公共服務設施及應急避難場所。開發建設單位需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含規劃設計、施工安全保障、環境影響評估等內容的方案,獲批后實施。建設要符合相關標準,不得破壞生態、景觀及地上設施穩定性。使用時,產權或運營方應定期維護、排查隱患,確保安全與功能正常,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七條【病蟲害防護】引進、出口、交換動植物以及野生動物,應當適應本地環境與氣候條件。未經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檢驗檢疫,禁止引進或者出口、交換動植物以及野生動物。
植物病蟲害的防治應當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不得使用高濃度化學農藥。
第二十八條【功能保護】已經建成的公園廣場用地不得轉讓、抵押,不得改變公園廣場用途。公園廣場內的管理用房和園林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確需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九條【管護要求】鼓勵和支持公園廣場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養護與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確定有資質、有能力的養護及管理單位,按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養護與管理公園廣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測、評估。
第三十條【智能化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園廣場數字化管理建設,提高城市公園廣場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條款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日每株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樹木價值的3倍。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的,未經批準遷移或砍伐公園廣場內樹木的,責令補種樹木,并處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擅自修剪公園廣場內樹木的,責令改正,并處樹木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銜接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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