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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進一步完善我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度體系,省住建廳牽頭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建設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1年,國辦發〔2021〕22號文下發之后,經省政府同意,我廳于2022年出臺《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22〕2號)。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有20多個市、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累計開工籌集保租房約23萬套。為進一步規范各地保租房建設,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省住建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結合當前實際,制定形成《建設辦法》。
二、《建設辦法》主要內容和特點
《建設辦法》共8章30條,分別從總則、年度計劃、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項目認定、支持政策、監督管理、附則八個方面,明確保租房建設全流程的具體要求。主要特點如下:
(一)加強了年度計劃管理。明確了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以需定建,合理制定發展規劃以及分年度實施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二)明確了規劃建設要求。在建設主體上,主要是支持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參與保租房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給。在規劃選址上,明確了保租房應從新市民、青年人群體需求出發,堅持職住平衡原則。在戶型設計上,主要建設7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允許配比不高于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在籌建方式上,支持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在質量安全上,強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租房前,應當進行房屋可靠性鑒定。在交付使用上,專門提出要加強對已竣工保租房的裝修交付管理。
(三)拓寬了房源籌集渠道。支持多渠道籌集房源,主要明確了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產業園區配建等多種保租房房源籌集渠道,其中根據國家政策調整,新增了可批量收購符合條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以及在福州、廈門和納入城中村改造擴圍城市,可在實施城中村改造中,將符合條件的安置房、城中村房屋長期租賃用作保租房。
(四)規范了項目認定機制。明確了保租房項目實行“先儲備,再認定,后入庫”工作機制,確保相對成熟的項目納入年度保租房計劃清單,相關部門可憑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給予辦理各項工程手續和落實稅費優惠、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
(五)強化了項目監督管理。明確了保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不得改變,對新建保租房項目實行整體確權、整體轉讓制度,嚴禁以保租房之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政策咨詢方式:
解讀處室:省住建廳住房保障處
聯系電話:0591-8761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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