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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已正式印發,2025年5月8日起施行。現將《指引》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開展非強制性監管手段運用方面的探索實踐、建立相應配套制度,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汕尾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該《指引》,為本級開展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提供制度依據,并供各縣(市、區)住建部門、城管部門參照。
二、起草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二)省級政策文件:《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廣東省進一步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推動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粵府〔2023〕4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深入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助力穩住經濟大盤的十二項措施》。
(三)市級政策文件:《關于印發〈汕尾市探索執法“觀察期”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司〔2023〕5號)。
三、《指引》主要內容框架
《指引》共七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則、適用對象、適用情形、例外規定、適用程序等內容。
(一)基本原則:《指引》要求在適用時遵守合法合理、?寬嚴相濟、?綜合裁量、?程序規范四項原則。
(二)適用對象:《指引》倡導對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新業態新模式企業,或者列入廣東省人民政府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行業企業以及非營利性組織、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當事人,在其違反相關行政管理秩序后,也可給予一定的執法觀察期。
(三)適用情形:《指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辦理所屬領域行政違法案件時,經審查認為同時符合五項條件的,可以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并對適用過程作出詳細說明。
(四)例外規定:《指引》明確了不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的若干違法行為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能適用或已適用道歉承諾制度、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制度的;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行為、損毀燃氣管道的違法行為;涉及燃氣、市政、橋梁、環衛、園林、違法建設等具有區域性、系統性和安全性風險的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等。
(五)適用程序:《指引》要求適用程序規范,規定了啟動、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整改核實、處罰建議及決定的具體要求和過程,保障執法公正性。
關聯稿件: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汕尾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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