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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濟南市農業農村局
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關于印發《濟南市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建發〔2025〕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規范我市限額以下農村房屋建設管理,保障農房質量安全,建立健全農房建設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和《關于切實加強全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魯建發〔2025〕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濟南市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濟南市農業農村局
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限額以下農村房屋建設管理,保障農房質量安全,建立健全農房建設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農村限額以下住宅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法負責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相關業務指導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履行本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責任。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審核批準、規劃許可、房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服務等工作。農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服務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房村民對農房的建設活動依法承擔主體責任;農房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村民建房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環保”的要求,注重建筑質量,滿足村民需求,體現特色風貌。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宅基地。
新建農村房屋的人均建設用地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容積率應符合山東省建設用地相關控制標準及相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第七條 在編制村莊規劃、安排農房建設用地時應合理避讓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和隱患點、地下采空區、洪泛區等危險地段。嚴格控制切坡建房。確需利用不利地段的,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建設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處置措施。在自然保護地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建房的,應當符合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 農房的建筑面積、建筑層數、高度、風貌應符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村莊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
第九條 村民建房前應依法依規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鎮人民政府申請現場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確建設要求。未經丈量批放,不得開工。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要統籌建立聯審聯辦制度,依法依規開展農房用地、規劃、建設行政審批。優化審批流程,實行“一個窗口”對外,為建房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考慮當地建材及習慣做法,因地制宜組織編制完善農房通用設計圖集,會同鎮人民政府加強宣傳引導,免費供村民選用。
通用設計圖集應充分考慮村莊整體布局,突出地域特色,保持建筑風貌協調。通用設計圖集應包括建筑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重要節點大樣圖等。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區(縣)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農房設計服務,滿足村民個性化建房需求。
第十五條 村民建房應接受鎮人民政府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建房村民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簽訂工程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為建房村民提供通用設計圖集,指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選用合適的設計圖紙及其配套基礎形式。
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管理和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鼓勵建房村民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或委托經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簽訂施工合同書和安全責任書。
第十七條 村民建房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筑材料、技術,采用裝配式建筑。
第十八條 鄉村建設工匠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農房建設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鄉村建設工匠對村民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十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時,建房村民應當通知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參與。鎮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相關機構到場核實村民是否按照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層數、高度、風貌等要求建設住宅,房屋質量、抗震、消防是否滿足要求。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對農房實施改建、擴建、翻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
禁止擅自在房屋頂部、室內安裝設施設備或者在室內加層等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荷載的行為。嚴禁違規變動農房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
第二十一條 農房翻建應當按照傳統與現代相結合、規范與特色并重、實用與舒適兼顧的原則,優化設計方案,做到規劃、設計、建設、選材與鄉村風貌相適應。
第二十二條 農房裝飾裝修、光伏等設備安裝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確需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農房轉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農房使用安全責任人在辦理經營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前,應當依法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標準的,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鄉村建設工匠不得承攬未經依法審批的建設項目。
鄉村建設工匠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鄉村建設工匠應當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承攬農房建設工程的,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加強農房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鄉村建設帶頭工匠培育,做好國家鄉村工匠名師、大師的評選推薦工作,定期對鄉村建設帶頭工匠進行培訓。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工匠名錄,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構建轄區全覆蓋的工匠輪訓制度,開展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方面教育培訓,提高鄉村建設工匠技術水平和從業素質。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鄉村建設工匠的培訓過程進行監督,確保培訓內容、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鄉村建設工匠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承攬農房建設工程。
第二十八條 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農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安全用火用電設施布置等關鍵工序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安全的巡查、抽查,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
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性服務事項,交由具有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和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農房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做到一房(戶)一檔案。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房建設開工、巡察、驗收信息報告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各村應當配備信息員。
信息員發現有違反國家、省、市關于宅基地管理、土地、規劃、施工等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農房安全巡查機制,將村民自查、鎮村排查、縣級巡查、執法檢查和群眾監督相結合,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農房安全隱患。
鎮人民政府要定期對轄區內農房使用情況開展常態化全覆蓋巡查排查,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況、安全狀況、使用情況。建立農房安全隱患臺賬,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農村住房建設監督管理服務職責的,適用本辦法關于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村民建設農村住房屬限額以上工程的,按照《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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