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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辦〔2016〕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以下簡稱《決定》),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落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城市更新領域強區放權,強化市級統籌和區級決策,通過職權調整實現審批提速提效,推動城市更新加快實施。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各區(含新區,下同)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規劃、標準。各區開展政策創新的,應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權責對等原則。各區應當遵循權力與責任對等原則,對市政府授予、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委托以及市住房建設局調整下放的行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三)提質提效原則。各區應當提高辦事效率及服務質量,推動城市更新實施。市政府定期對各區下達工作任務并進行相應績效考核。
(四)平穩過渡原則。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各區要盡快提高業務能力。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要各司其職,確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銜接。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市規劃國土委職權的調整。原由市規劃國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除地名許可、測繪查丈、房地產預售、房地產權登記、檔案管理事項外,調整至各區行使。包括:
1.負責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審查。
2.負責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查、報批或者審批。
3.負責城市更新項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權屬認定(含城市更新項目的歷史用地處置)。
4.負責城市更新項目用地報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城市更新項目地價核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合同落實情況驗收和監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庫。
5.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劃管理工作。
6.負責涉及城市更新項目的其他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檢查、信息公開、信訪維穩等相關事項。
7.負責與城市更新項目管理實施相關的其他未列舉事項。
上述事項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授予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職權,由市規劃國土委委托各區城市更新機構行使。上述事項中,《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等市政府規章及《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授予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關于城市更新項目的職權,由市政府授權各區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機構行使。
職權調整后,市規劃國土委作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擬訂城市更新政策,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則、標準,制定管理規范。
(二)關于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建筑與環境藝術委員會體制機制的調整。建議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聘請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建筑與環境藝術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作為審議該區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會議召集人。該人事調整事項,由市規劃國土委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規定,統一向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
(三)關于市住房建設局職權與程序的調整。涉及城市更新項目的下列職權,全部調整至各區建設主管部門行使。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
2.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施工圖抽查及專項驗收。
3.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審批。
4.質量安全監督。
各區建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上述職權,落實主體責任。
(四)關于其他相關部門的程序優化。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市發展改革、經貿信息、人居環境、交通運輸、公安(交管、消防)、水務、城管等相關部門的事項,由各部門按照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則,開通綠色通道,優化審批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關于依法行政。對于職權調整事項,各區政府要執行嚴格的管理制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統籌協調,切實優化審批流程,杜絕增設環節,制定調整由各區行使的職權事項目錄,作為轄區城市更新審批管理的依據。相關業務由職權調整后的部門受理,受理時應向申報主體提供辦理須知。
市規劃國土委為各區刻制業務專用公章,由各區城市更新機構保管、使用,用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屬于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委托各區城市更新機構行使的事項。各區城市更新機構使用該業務專用章,對自身作出的行為承擔全部行政、法律責任。
城市更新項目的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由各區城市更新機構負責。當事人向市規劃國土委申請信息公開的,市規劃國土委在受理后轉各區辦理,各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履行相關職責。
(二)關于涉法涉訴問題。各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負責處理因行使授權、委托職權引發的行政復議、訴訟、信訪維穩等相關事宜,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三)關于信息、檔案管理。市規劃國土委按照便利工作的原則,為各區城市更新機構接入規劃國土辦文與圖形信息系統,并將各區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圖形、國土地理信息、產權信息等相關信息系統以及地籍、房產檔案查詢業務向各區城市更新機構開放。各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保密規定承擔保密責任。
各區城市更新項目的計劃、規劃、用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審批結果抄送市規劃國土委,相關檔案每季度報送市規劃國土房產信息中心歸檔,以保證全市相關檔案的統一管理。
(四)關于業務指導和監督。市規劃國土委、住房建設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各區的業務指導,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穩妥推進。
各區應當加強城市更新行政監察和廉政風險教育,梳理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廉政風險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控措施。市、區監察機關加強對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監督。
(五)關于過渡期業務辦理。
1.在《決定》發布之前,已受理的城市更新相關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事項(除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審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查外),由原受理部門繼續辦理。
2.在《決定》發布之前,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已經市規劃國土委審查通過的,以及市規劃國土委已受理的原特區內拆除用地面積不小于15萬平方米、原特區外拆除用地面積不小于30萬平方米的城市更新單元計劃、規劃項目,由市規劃國土委完成后續的向市政府報批計劃、向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報批規劃工作;其余事項均轉由各區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機構辦理。
五、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羅湖區人民政府貫徹〈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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