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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宣城銀保監分局關于印發《宣城市房屋建筑
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
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管〔2023〕62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監管組,各相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皖安監法〔2018〕126號)、《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關于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質函〔2022〕183號)等相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保障企業及相關人員權益,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
宣城銀保監分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
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章 總 則
條(目的和依據) 為切實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規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強化事故預防,保障企業及相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是保險機構對投保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保險。
第三條 (保障范圍)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的保險責任包含被保險人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相關費用。安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依法請求工傷保險等其他保險賠償的權利。“第三者”是指除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第四條(適用范圍)從辦法印發之日起,全市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在開工前應投保安責險;已開工且主體結構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均須投保安責險。
第五條(投保主體)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投保,以其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為單位參保,保險費計算基數為項目簽約合同價。安責險保險費用應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第二章 承保與投保
第六條 (保險機構)承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承保公司)應當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專業資質和承保能力,同時應具有與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償付能力和安全風險管控能力,具備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提供事故預防服務能力。
第七條 (承保方式)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的承保可采取單獨承保、共保、保險聯合體等多種形式。
第八條(保險合同簽訂)房屋市政工程開工之前,施工總承包企業應與承保公司就投保項目簽訂安責險保險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承保公司應出具相應保單。已開工房屋市政工程的保險費可按照剩余工程量與承保公司簽訂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保險合同。
承保公司應制定承保方案,確定保險條款、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費率及事故預防服務、理賠流程等,承保方案應符合《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本辦法要求,不得以其他商業保險合同替代安責險合同。承保公司按照規定將安責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鼓勵保險機構不斷設計開發、優化升級適應投保企業需求的安責險產品,有效發揮安責險事故預防作用。
第九條(保險費率) 安責險承保費率應當根據保險責任限額、房屋市政工程風險程度和投保企業的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出險記錄等,結合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
(一)安責險的保費計算基數為房屋市政工程的簽約合同價,費率采用動態調整機制,分為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系數。
(二)基準費率參照市場情況,由投保企業與承保公司依據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保險責任限額、風險程度、簽約合同價、工期等因素確定。
(三)浮動費率系數根據投保企業出險記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安全風險程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筑市場誠信等級等綜合因素,由投保企業和承保公司協商確定。
第十條 (保險期限)安責險保險期限由保險雙方約定,在保險合同中列明,一般為購買保險之日起至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因故需延長保險期限的,應當由保險雙方約定。
第十一條(保險責任限額)投保項目總保險責任限額應與投保的房屋市政工程規模相匹配,總保險責任限額應當至少包括投保企業從業人員和第三者的人身損害、第三者財產損失、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費用等。涉及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安責險的責任限額每人不得低于60萬元,造成傷殘等其他傷害的,按照安責險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可結合房屋市政工程的風險程度和簽約合同價適當提高。
第三章 事故預防服務
第十二條 (事故預防機制)承保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機制,保障事故預防服務質量,針對投保企業的需求及特點提供科學、專業的服務,幫助投保企業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承保公司應根據投保企業和投保項目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風險狀況與投保企業協商制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并為投保企業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事故預防專項資金)按照保本微利原則,承保公司應當按照不低于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保費20%的比例提取事故預防專項資金。事故預防專項資金應按國家和有關財經制度據實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擠占和轉存。
第十四條(事故預防服務內容)承保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 9010)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主要協助投保企業對投保項目開展以下工作:
1.為投保企業從業人員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
2.按照《安徽省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風險管控標準》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控制和安全評價;
3.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4.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5.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
7.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具體服務內容和頻次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不應另行收取費用。承保公司每年至少為投保企業提供一次上述第1、5項服務;每季度提供上述第2、4項服務至少一次,其中建筑起重機械、高大模板支撐、深基坑、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消防安全為每次服務必查項目。承保公司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時,投保企業應予配合,并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承保公司的技術服務不免除投保企業承擔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事故預防服務要求)承保公司可以自建專業安全風險管理團隊或委托有資質的相關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通過委托有資質的相關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具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工程監理等相關資質,有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或咨詢服務相關業績,在宣城行政區域內有開展服務必備的固定場所。項目事故預防服務負責人應具備建筑工程類高級工程師資格,且具體從事項目安全管理年限不少于15年,其他事故預防服務技術人員應具備建筑工程類工程師及以上資格,且具體從事現場安全管理年限不少于10年。
(二)通過自建專業安全風險管理團隊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項目事故預防服務負責人和其他事故預防服務技術人員資格應不低于上述(一)要求。
(三)每次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三人。
(四)承保公司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之前,應提前與投保企業溝通,確認服務項目、服務措施和服務時間。承保公司在開展事故預防服務過程中,對檢查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投保企業,與投保企業協商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和風險防范措施,并書面抄送投保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投保企業拒不整改或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應及時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管理)承保公司應為投保項目建立事故預防服務檔案,記錄和保留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文檔資料,確保服務過程可追溯。承保公司應確保服務檔案真實完整,至少保留5年,其間不得丟失、篡改、隱匿和銷毀。
第四章 事故理賠
第十七條(理賠服務)承保公司應當為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設立專門的理賠服務團隊和保險服務專線電話。安責險投保企業發生事故后,承保公司應積極協助搶險救援和事故處理等相關工作,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啟動預付賠款機制,及時核定損失,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賠款。承保公司應當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對事故真實、責任明確的小額案件,簡化理賠流程,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先行墊付賠償金。投保企業應當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傷人員(死亡人員受益人)或者申請承保公司直接向受傷人員(死亡人員受益人)賠付。
第十八條(理賠要求)投保企業出險后,應及時向承保公司報案,同時時間向有關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投保企業應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提供相關理賠資料。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監督與信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共同依法對投保企業、承保公司、第三方事故預防服務單位、保險社會化服務機構和保險經紀公司等監督管理。對存在弄虛作假、預防費用投入不足、不履行事故預防責任、委托不合法或不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工作、安責險保險產品不合理、不履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不配合開展安全事故預防等問題的,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信用懲戒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信息化建設)承保公司應當支持配合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及保險監管部門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安責險業務數據。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組織管理)支持建筑施工企業以行業協會形式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責險實施,建立與承保公司、第三方事故預防單位等相關單位協商機制,加強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關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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