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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區政府及“三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宜春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停車設施銷售備案產權登記行為,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春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停車設施銷售備案產權登記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春市自然資源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
2024年1月2日??????
宜春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停車設施銷售備案產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宜春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停車設施銷售許可及不動產登記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宜春市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袁州區、宜春經濟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停車設施銷售備案及不動產權登記行為。
本規定所稱地下停車設施是指地表以下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確劃分車位、具有獨立空間、未計入地面公攤的地下停車位(庫),包括與地上建筑物一并開發建設的配建地下停車設施和獨立開發建設的單建地下停車設施,不含機械車位。
第三條 地下停車設施原則上以“個”為單位銷售備案及劃分不動產單元,多層地下停車設施,可以分層設立、分層登記。
第四條 地下停車設施登記的建筑面積由套內面積加分攤面積組成,性質用途為車位(非住宅)。分攤面積小于套內面積時,分攤面積按實測面積計算;分攤面積大于套內面積時,分攤面積按套內面積計算。地下室內設備用房、消防水池、剩余未分攤面積等其他配套設施單獨設立房號,性質用途為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土地面積按照共有宗地登記,不進行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
第五條 商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除外)地下停車設施、獨立開發建設的單建地下停車設施,登記主體為開發建設單位。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配建的地下停車設施(含人防工程),登記主體為開發建設單位。
第六條?地下停車設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保持一致。多用途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配建地下停車設施,與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確且按用途在空間上能夠明確區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對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在空間上不能夠明確區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
第七條?地下停車設施屬人防工程設施的不予辦理銷售許可手續。項目在確定了非人防工程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可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停車設施銷售許可審批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憑證;
(四)地下停車設施銷售方案、明碼標價(實行價格承諾制);
(五)實測報告、地下室(地下停車設施)總平面圖。
第八條?申請地下停車設施合同備案手續的,應當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九條 申請地下停車設施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二)地下停車設施規劃許可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材料;
(三)地下停車設施竣工綜合驗收合格材料;
(四)地下停車設施調查或者測繪報告;地下空間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應包含每個不動產登記單元的位置、編號、面積、層次、層高等信息,登記單元的矢量數據需具備水平投影坐標;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改建、擴建、改用地下停車設施的批準文件;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條 申請地下停車設施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第十一條 ?地下停車設施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登記費按每件80元收取;買受人需繳納3%的契稅,0.05%的印花稅(印花稅2027年12月31日前減半征收)。
第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已竣工驗收且房屋全部交付并辦理了不動產權證,因項目已結束或開發主體滅失的,由屬地社區、業主委員會代為申請辦理銷售備案簡易手續后,對已備案的地下停車設施可合并辦理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登記前不動產登記部門需對擬登記事項進行現場及自然資源部門官網公告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項目還未完全交付使用的,經依法批準建設的配建地下停車設施,無需補辦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手續,開發主體可按本規定辦理銷售備案手續和不動產登記,登記前不動產登記部門需對擬登記事項進行現場及自然資源部門官網公告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后,新開發項目按規定辦理地下停車設施銷售備案和不動產登記手續,自然資源部門應在土地出讓評估及劃撥時一并考慮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隨地面建筑項目一并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采取劃撥、出讓和協議等方式單獨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國防動員(人防)、稅務、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以及袁州區政府和“三區”管委會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聯動、齊抓共管,做好地下停車設施的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下停車設施建設的規劃審批、規劃核實和登記發證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地下停車設施銷售許可、合同備案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地下停車設施銷售的價格行為監管工作。
國防動員(人防)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維護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查處人防工程內部地下停車設施的違規使用和違規銷售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地下停車設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防動員(人防)部門的違法情況告知函和違法情況認定書,負責對違規占用、改(搭)建地下停車設施的行為依法處罰。
袁州區政府及“三區”管委會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小區的地下停車設施相關糾紛進行協調處理。??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小區內地下工程的維護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小區內地下停車設施停放管理,沒有物業服務的小區由社區負責指導業主自治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實施后,若國家和省、市作出的地下停車設施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市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在實施過程中依據有關情況可適時進行修訂。各縣(市)可以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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