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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及配套評價標準(2025年版)的通知
閩建〔2025〕12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執法應急局、行政審批局: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我省工程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省住建廳制定了《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以及配套評價標準(2025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5月6日
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2025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要求,結合本省建筑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取得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情況進行量化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福建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以及評價標準明確的其他參與評價單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是全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并發布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全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市、縣(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項目監管權限和評價標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第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評價標準實施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及時更新記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注重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評價系統部署在省住建廳官網,與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等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評價系統對接獲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登記的省內外工程監理企業信息,將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總分為100分,由企業通常行為評價(45分)、企業項目實施行為評價(50分)、建設單位對監理評價(5分)三部分組成。
第八條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是指對工程監理企業在一定時段內的經營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量化評分。
企業項目實施行為評價是指對工程監理企業在一定周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期間的現場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
建設單位對監理評價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一定周期內對該項目的監理企業的監理人員履職行為的量化評分。
企業通常行為、建設單位對監理評價的評價標準詳見附件,企業項目實施行為評價標準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實施。
第三章 評分規則
第九條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加減累積分制是指被評價工程監理企業一定時段內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所有分值的加減累計。
企業項目實施行為評價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以滿分100分扣減監管部門根據《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記取的該企業“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建設單位對監理評價采取動態平均分制計算。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工程監理企業在一定周期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評價分值算術平均。
第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按各類行為評價權重每日動態計算。工程監理企業各類行為評價分按實際分數計算,高于滿分限值的,按滿分限值計算;低于0分的,按0分計算。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初次評價前的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按60分計取。
工程監理企業參與評價期間,沒有在建工程納入評價的,每日的企業項目實施行為評價和建設單位對監理評價按照當日相應行為評價的行業平均分計算。
第四章 評價應用
第十二條 生效的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三條 評價系統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工程監理企業上季度的信用綜合評價日平均分值(下稱“企業季度信用得分”)、行業季度平均分和各類行為的行業季度平均分,企業季度信用得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的招投標活動中應用,供建設單位擇優選擇工程監理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評價標準的要求,如實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工程監理企業提供或協助他人虛假信用信息的,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評價標準要求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五條 記載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并自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丟失、損壞、銷毀。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十六條 省住建廳委托省建設信息中心對評價系統進行維護管理。
省住建廳不定期組織對評價系統進行復查核驗,保證評價系統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評價。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重要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健全監管措施,有效制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評價工作人員在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 省住建廳建立評價工作質量通報制度,對評價實施單位的評價工作質量予以通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評價實施單位存在較多問題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年7月1日之前已生效的信用信息按本評價辦法及標準規定調整執行。《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及三份評價標準(2015版)(閩建〔2015〕7號)、《關于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應用于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建〔2017〕38號)、《關于調整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有關規則的通知》(閩建建〔2021〕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工程監理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25年版)
2.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設單位對監理評價標準(2025年版)
附件1
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工程監理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
(2025年版)
根據《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評價標準。
一、評價對象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工程監理資質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監理企業”)。工程監理企業信息可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的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查詢。
二、評價內容與方式
(一)評價內容
工程監理企業的企業通常行為評價內容詳見《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表》(以下簡稱“評價指標”,詳見附表1)。
(二)評價信息采集方式
1.經營信息采集方式
工程監理企業上一年度的監理業務收入,省內企業由評價實施單位統一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統計調查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錄入評價系統;省外企業由企業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實申報其上一年度在閩監理收入,并提供監理合同、發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審核后生效;合同、發票、銀行進賬單匯總數據不一致的,以上一年度銀行進賬單匯總數據為準。按照監理企業收入計取得分,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收入按0元計取。
工程監理企業對上報的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評價實施單位對企業上報的監理業務收入數據進行抽查,發現報送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依照評價指標予以嚴肅處理。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由企業自行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工程監理企業在文書印發之日起12個月內登錄評價系統如實填寫,并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詳見附表2)和獲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向評價實施單位申報。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不予評價。
3.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省級及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符合評價標準的,按照“誰作出、誰采集”的原則,在作出文書之日起3個月內采集評價。開展集中行政處罰的地區,由同級工程監理行業主管部門跟蹤處罰情況,并將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評價。
(2)住房城鄉建設部、司法機關、其他監管部門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評價標準的,工程監理企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評價系統如實填報,并上傳《工程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和相關文書后,由省監理協會負責審核評價。對工程監理企業按時主動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執行;在文書印發之日起兩年內,一經發現工程監理企業未按時申報的,由省監理協會直接采集并按規定的扣分值執行。
三、信息審核管理
(一)企業自行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主動申報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符合評價指標要求的,納入評價系統公示。
(二)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評價指標的規定執行。
四、計分規則
企業通常行為的起評分為60分。企業通常行為評價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按實際每日動態計算,得分為0分以下的,按0分計算;得分為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計算。
五、異議處理
(一)信用信息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書面方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異議。評價采集的依據文書內容不屬于信用評價異議范圍,對于文書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依法依規向對文書異議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
(二)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三)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異議處理機制,將異議事項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經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簽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處理意見涉及需調整信用信息的,評價實施單位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變更,寫明變更理由并上傳書面處理意見。
六、其他規定
(一)各評價實施單位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可通過評價系統“通知公告”欄目查詢。
(二)本評價標準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應與工程監理相關,所涉及的工程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均為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三)對于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工程監理企業,除納入信用評價外,符合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要求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另行納入“黑名單”管理。
附表:
1.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體系通常行為評價表
2.工程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
來源:福建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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