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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操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建設局,萬盛經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經開區生態環境建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建設工程企業事中事后動態監管工作,我委對《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渝建管〔2022〕12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操作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操作規則不一致的,按本操作規則執行。原渝建管〔2022〕129號文件同時廢止。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5年5月9日
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寬進、嚴管、重罰”的建筑市場監管機制,規范建筑行業秩序,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4〕52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企業(以下簡稱“本市企業”)資質和市外建設工程企業(以下簡稱“市外企業”)入渝信息開展動態監管。市外企業與本市企業一視同仁、同等監管。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建設工程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規則所稱建設工程企業動態監管,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市企業存續期間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標準、市外企業入渝信息的有效性進行動態監督檢查的監管行為。
第四條動態監管堅持部門聯合、上下聯動,與信用監管有機結合,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屬地屬事、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等原則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對本市企業資質以及市外企業入渝信息的動態監管工作,并對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動態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委報送動態監管工作情況。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程企業名錄庫和動態監管檢查人員庫,規范優化動態監管工作機制及流程。
第二章 檢查形式
第七條 動態監管檢查分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重點核查兩種形式。必要時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專項核查。
第八條“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按年度開展。由市住房城鄉建委統籌組織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每年抽查對象比例為市場主體數量的3%~10%。其中,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的隨機抽取。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對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資質的本市企業和市外企業開展檢查。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許可資質的本轄區企業開展檢查;并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對市住房城鄉建委許可資質的企業開展檢查。
第九條“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重點檢查以下企業:
(一)聘用的職業資格人員被撤銷或者吊銷注冊的;
(二)聘用一年內變更注冊單位2次及以上職業資格人員的;
(三)其他需要納入重點檢查的。
第十條重點核查按照規定情形啟動。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對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資質、市級許可資質的本市企業和市外企業開展重點核查。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許可資質的本市企業開展重點核查;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對有關企業開展核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屬本市企業,應當對其進行資質重點核查;如屬市外企業,應當對其入渝信息進行重點核查:
(一)發生過1起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且被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市住房城鄉建委通報的;
(三)因施工現場存在結構安全隱患、施工安全隱患、違法違規動火動焊等重大質量安全隱患被市住房城鄉建委行政處罰的;
(四)在資質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者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的(適用于本市企業);報送、變更入渝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被市住房城鄉建委通報的(適用于市外企業);
(五)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且被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需要納入重點核查的。
第十二條 自企業動態監管檢查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同一企業不再重復檢查,但存在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本市企業資質受檢期間,不予辦理重組、合并、分立、注銷受檢資質。市外企業受檢期間,不予辦理注銷入渝信息。
第三章 檢查內容
第十三條 本市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據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資質標準及實施意見確定檢查內容。
(二)其他需要納入動態監管檢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市外企業動態監管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證照信息、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在渝承攬業務負責人任命文件及身份信息;
(二)其他需要納入動態監管檢查的內容。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五條 動態監管檢查包括發送通知、接收資料、審核資料和整改階段,具體如下:
(一)發送通知階段:通過信息系統和通知領取等方式向受檢企業發送檢查通知書。
(二)接收資料階段:發送檢查通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接收企業受檢資料。
(三)審核資料階段:資料審核后向企業發送檢查結果。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向結果為合格的企業發送檢查合格告知書,向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發送檢查整改通知書。未報送受檢資料的企業視為不合格。
(四)整改階段:對檢查結果不合格的企業,給予3個月整改期。及時組織復查并發布結果。
第十六條存在拒收檢查通知書或者在發送通知階段無有效聯系方式以致無法聯系等情形的企業,直接依據有關法定程序向其發送整改通知書。
第五章 檢查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檢查結果處理按照“誰許可、誰處理”的原則實施。對處理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資質的,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將處理建議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涉及市住房城鄉建委許可資質的,由檢查實施單位將處理建議報送市住房城鄉建委處理;對涉及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資質的,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對于檢查階段結果為不合格的本市企業資質標注“資質異常”。被標注“資質異常”的本市企業,在被標注期間屏蔽受檢資質信息,不予辦理資質許可事項。工程建設單位結合實際審慎選擇被標注“資質異常”的企業承攬工程。
第十九條 整改期滿后,作出標注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1個月內對其標注的企業進行復核。整改期滿前企業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標注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條對整改后經復核符合資質標準的本市企業,對外公告,取消“資質異常”標注并解除屏蔽。對整改期內企業申請注銷受檢資質、滿足注銷條件的,注銷后視為整改合格。
對整改期滿未整改合格的本市企業,對外公告,維持“資質異常”標注及屏蔽受檢資質信息,并同步納入信用管理。
對標注1年仍未達到資質標準要求、且無實際經營活動的企業,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對檢查階段結果不合格的市外企業,整改期內屏蔽入渝信息。允許企業繼續實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攬的工程業務,但不予注銷入渝信息,不予辦理與已承攬的工程業務無關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對整改期內整改合格的市外企業,對外公告,解除屏蔽。
對整改期滿未整改合格的市外企業,注銷其入渝信息,同步納入信用管理,且1年內不予重新申報入渝。
第二十三條涉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企業資質達標情況,對發現資質異常的企業督促整改。
對被標注“資質異常”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承攬的工程項目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增加檢查頻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適時對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動態監管工作進行抽查督查,對動態監管工作不到位或者不按時報送動態監管工作情況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視情形進行全市通報。
第二十五條動態監管檢查人員應當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工作紀律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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