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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建罰字〔2025〕4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郝艷芳?
經查實,2023年10月至今,你隱瞞在某開采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任職的事實,違規將二級建造師注冊于魚臺昌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以上違法事實有注冊單位及你本人情況說明、注冊記錄、二級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勞動合同書、社保繳費證明等證據佐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依法向你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5〕37號),你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間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700000217514條“較輕”裁量階次,本機關決定撤銷你的二級建造師注冊許可,且自本決定書印發之日起3年內你不得再次申請二級建造師注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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