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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發布通知,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磷石膏綜合利用推動磷化工產業綠色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24〕5號)、《關于研究加快推動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有關工作的會議紀要》(黔府專議〔2022〕25號)、《省財政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建〔2023〕229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啟動2025年第二批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專項補助資金來源及補助標準專項補助資金來源:2025年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專項補助資金。
補助標準:在貴州省建設工程項目應用磷石膏建材的單位,根據磷石膏消納量和磷石膏墻體建設量給予補助。
(一)按磷石膏消納量補助。項目利用磷石膏量300噸以下的,每噸補助40元;項目利用磷石膏量300噸(含)以上500噸以下的,每噸補助50元;項目利用磷石膏量500噸(含)以上的,每噸補助60元。
(二)按磷石膏墻體建成面積補助,每平方米補助5元。
二、申報要求(一)申報單位原則上為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單位。經項目總承包單位同意,且施工合同約定由施工單位負責磷石膏建材采購的,施工單位也可以申報。以上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其中一方進行申報。
(二)項目已經實施且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三)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供相應的申報資料,按照規定的補助標準和申報程序進行申報。
三、申報材料(一)按已施工工程中磷石膏消納量申報的項目
1.《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專項補助資金申報表(消納量)》(附件1)
2.磷石膏建材檢驗報告(報告中應包含磷建筑石膏摻加量,磷石膏砌塊和磷石膏條板還應包含表觀密度)
3.磷石膏建材采購發票。開票單位不是磷石膏建材生產企業的,需提供生產企業與代理商之間的代理憑證。申報時未取得發票的,可提供佐證資料先行申報,待取得發票后再提供。(佐證材料需提供施工情況證明、監理情況證明、磷石膏建材購銷合同、發貨憑證、入庫表等材料)
4.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文件,并加蓋驗收單位公章。
5.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包括申報時未取得采購發票的,取得發票后提供復印件報備的承諾。
(二)按已施工磷石膏墻體面積申報的項目
1.《磷石膏建材推廣應用專項補助資金申報表(磷石膏墻體)》(附件2)
2.磷石膏建材檢驗報告
3.磷石膏墻體材料采購發票。開票單位不是磷石膏建材生產企業的,需提供生產企業與代理商之間的代理憑證。申報時未取得發票的,可提供佐證資料先行申報,待取得發票后再提供。(佐證材料需提供施工情況證明、監理情況證明、磷石膏建材購銷合同、發貨憑證、入庫表等材料)
4.磷石膏墻體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文件,且質量驗收合格文件上要體現磷石膏墻體建成面積(如未體現,可就磷石膏墻體建成面積數量進行測算,做出專項說明),并加蓋驗收單位公章。
5.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包括申報時未取得采購發票的,取得發票后提供復印件報備的承諾。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三份,省、市(州)和貴安新區、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一份,裝訂成冊并掃描成電子版。
四、申報程序(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本通知后,應立即通知各相關企業積極申報專項補助資金,并按申報要求把好審核關口,做好申報服務。
(二)申報單位于9月12日前向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交紙質申報材料及電子版。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收到申報材料后,按要求復核并填寫項目附件,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后,于9月19日前將附件(3)、紙質申報材料及電子版報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貴安新區的工程項目,于9月19日前直接向貴安新區城鄉建設局申報。
(三)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貴安新區城鄉建設局按要求復核并填寫附件,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后,于9月26日前將附件(3)、紙質申報材料及電子版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五、資金撥付程序補助資金采取專項補貼形式發放,由我廳會商省財政廳撥付到各市(州)、貴安新區財政主管部門。各市(州)、貴安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規定和申報情況,及時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相關申報單位。同時,將撥付憑證反饋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關于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原則上項目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補助各占50%。若經項目總承包單位同意由施工單位申報的,原則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補助各占50%。
六、監督管理(一)受理申報事項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核實申報材料數據,核對計算方法準確性,核查實際應用情況。
(二)申報單位應當如實申報,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之前申報過專項補助資金的部分,不得重復申報。若復核發現數據造假,該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同時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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