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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建房﹝2011﹞77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在201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印發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等六個文件的通知》(襄政辦發[2018]24號)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2025年5月19日-2025年6月18日)。凡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者,請于征求意見期內向我局書面反饋。
聯系人:胡浩;聯系電話:0710-3258015;電子郵箱:731047127@qq.com
附件:1.《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起草說明
2.《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起草說明
為規范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建設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等六個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24號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的《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1.“24號文”自2018年6月10日實施至今,已滿5年,超過了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為適應房地產發展新形勢,推動城市更新工作,我局今年將《辦法》列入立法計劃,通過多輪次、多層級、多群體的座談會,對“24號文”進行了系統評估,并與省內其他城市相關政策進行對比。在此基礎上,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確保政策延續性和連貫性的前提下,對“24號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的《辦法》。
2.新的《辦法》由一個主文件和三個附件組成,共計四個文件。主文件為《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包括:《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規定(征求意見稿)》、《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主文件《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分為十章,分別為:總則、工作機構和職責、編制年度征收計劃、開展調查登記、確定征收補償方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組織征收評估、實施征收補償、附則,全面規范了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實施程序和職責分工。
三個附件分別從不同維度對主文件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附件1《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范圍及計算方式;
附件2《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征收補償資金的籌措渠道、管理制度和使用流程;
附件3《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范了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的工作內容、程序及要點。
本次《辦法》修編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制度設計的系統性與操作性,著力提升政策的規范化水平。通過主文件與三個附件的有機銜接,進一步構建了內容全面、結構清晰、邏輯嚴謹的政策體系。
附件2
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區、東津新區、魚梁洲開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是:編制年度征收計劃、開展調查登記、確定征收補償方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組織征收評估、實施征收補償等。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區兩級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確定。
(一)成立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征收補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為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各城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轄區房屋征收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明確本轄區房屋征收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三章 編制年度征收計劃
第五條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征收計劃。年度征收計劃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和名稱、征收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擬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資金安排、產權調換房屋地點等內容。
第六條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實施的項目,應當列入下一年度征收計劃。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舊城區改建需實施的征收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對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舊城區改建項目,在編制下一年度征收計劃前,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就危房情況、基礎設施配套情況組織開展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征收計劃。
第七條 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標準為:
(一)擬征收范圍內危房的數量、建筑面積等情況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予以確定。危房建筑面積占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40%以上的情形,可認定為危房集中。
(二)各城區、開發區住建部門負責收集、調查擬征收范圍內及其相鄰區域的基礎設施情況(主要包括供電、管道供氣、給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車位、消防、人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設施情況)?;A設施至少有5項設施現狀配置低于現行配置標準50%,或者至少有3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可認定為基礎設施落后。
第八條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的下一年度征收計劃應報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初審后,報市征收補償領導小組批準。
未列入下一年度征收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追加的征收項目,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市審計局應當將經批準的征收項目列入下一年度審計計劃,并及時開展審計。
第九條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年度征收計劃精準劃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并根據征收計劃統籌管理、有序推進征收工作。
第四章 開展調查登記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并向社會公布。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相關部門在暫停期限內按照職責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分割、贈與、出租、改變用途;
(三)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注冊地址設立、變更工商登記。
第十一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未經登記建筑和改變用途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并出具相關認定意見。調查情況和認定意見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調查結果,以及未經登記建筑和改變用途房屋相關認定意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預評估,并作出預評估報告。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房屋征收預評估報告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組織評審,并報市征收補償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三條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結果、未經登記建筑和改變用途房屋認定意見以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作預評估報告,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四條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應當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
第五章 確定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五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調查結果、未經登記建筑和改變用途房屋認定意見以及征收補償費用測算情況,科學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獎勵標準和計算方法;
(九)涉及查封、抵押、質押及其他特殊情形房屋的處理方法;
(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服務單位名稱;
(十一)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期限結束后,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過半數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與補償規定的,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修改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審核。
第十八條 征收補償方案經審核批準后,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籌集征收補償費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六章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指定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門機構,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章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條 各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各城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因舊城區改建或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規劃意見;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規劃意見;
(二)房屋征收范圍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審核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證明材料;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六)城區房屋征收部門與征收實施服務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數量100戶(含本數)以上的,應當經過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城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各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各開發區管委會提交相關資料;各開發區管委會經審核后,匯總成冊交由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的城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城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范圍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咨詢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
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范圍圖應當加蓋城區政府的印章。
第二十四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納入政府儲備。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根據征收補償協議或者征收補償決定書,由權利人單方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然后由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用地。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組織征收評估
第二十六條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七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作的每戶被征收房屋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作的每戶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轉交被征收人。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九章 實施征收補償
第二十九條市區實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政策。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一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開展宣傳動員,依據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等與被征收人商洽,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每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等執行標準租金的公有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就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的分配進行約定,并在征收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市區現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應當優先實施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城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城區政府應當自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補償協議訂立(或者補償決定作出)后3日內,將補償協議內容和補償決定內容錄入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城區政府應當及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及時對被征收房屋狀況和補償情況等進行收集、整理、錄入和歸檔。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項目完成后,市、區兩級審計部門按照年度審計計劃,對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對違反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湖北省相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且正在實施的項目,按照原辦法執行。在本辦法實施中,國家和湖北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規定(征求意見稿)
2.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3.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附件1
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規定
(征求意見稿)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征收人對被征收人的補償、補助和獎勵
(一)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1)有合法權屬證書的房屋和經認定為合法的未經登記建筑,按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作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且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應當以40㎡確定最低房屋補償建筑面積,并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作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3)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2008年1月1日前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以及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8日期間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辦理建設報批相關手續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
(5)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設、安裝造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6)經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2.搬遷補償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搬遷補償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發)。先遷至過渡用房后又遷至安置房的,按上述標準計發兩次。
(2)非住宅房屋。與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實行同一標準。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所需費用,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3.臨時安置補償
(1)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并自行過渡的,在規定過渡期限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1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不足50㎡的,按50㎡計發。
征收人因故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1.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償費;從逾期的第7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償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2)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并使用征收人提供的過渡用房的,自過渡期限開始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期間,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計發臨時安置補償費。
(3)安置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時限接收房屋搬遷入住的,不再計發臨時安置補償費。
4.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不超過六個月計算。
(二)補助。即自行“住改營”房屋營業補助
被征收人自行“住改營”房屋應當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照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值最高不超過2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三)獎勵。包括爭先簽約獎勵、搬遷騰房獎勵、住宅房屋價值獎勵、住宅房屋裝修獎勵等
1.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可按簽約先后時序,分兩個時段對應給予10000元、5000元的爭先簽約獎勵。(此款原規定分三個時段分別給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獎勵)
2.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可給予5000元的搬遷騰房獎勵。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搬遷的,可給予以下兩項獎勵:
(1)住宅房屋價值獎勵。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15%的標準計發。
(2)住宅房屋裝修獎勵。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500元/㎡的標準計發。
(此條原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獎勵,現調整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給予獎勵;同時,刪除了原規定中的“物業服務費獎勵”)
二、關于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自行“住改營”房屋認定的相關要求
(一)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
1.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對未經登記建筑土地和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繪制未經登記建筑現狀圖,并拍照、錄影留證。未經登記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積依據測繪機構測繪結果確定。
2.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對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并分別出具意見。
3.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等部門的意見,結合未經登記建筑的建設時間(根據報建審批、施工監理、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衛星圖片等資料綜合判斷確定),作出以下合法性認定意見:
(1)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建設報批相關手續的未經登記建筑,可認定為合法建筑。
(2)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可認定為合法建筑。
(3)2011年7月18日之后,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辦理建設報批相關手續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
(4)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
(二)自行“住改營”房屋的認定
自行“住改營”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被征收人未經規劃部門許可,自行將其臨街一樓合法住宅全部或部分改為經營性用房使用;
2.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且連續照章納稅二年以上。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且正在實施的項目,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在本規定實施中,國家和湖北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2
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推進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的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
(一)市級征收項目和市土地儲備供應中心儲備項目(簡稱市級項目),由市級財政負責落實資金。
(二)市級投融資平臺公司負責籌融資的征收項目(簡稱市級投融資項目),由市級投融資平臺公司落實資金。
(三)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籌集資金實施的征收項目(簡稱區級項目),由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資金。
二、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一)支付給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費用,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相關補助和獎勵等。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執行。
(二)支付給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征收工作費用,列入征收成本。包括:
1.調查登記費。住宅按300元/戶計算;無證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按5元/平方米計算。
2.征收管理費。住宅房屋按7000元/戶計算;非住宅房屋(以獨立產權證計算戶數)按12000元/戶計算。
3.房屋測繪和評估收費。按照招標文件、服務合同及相關審計意見據實支付。
4.房屋拆除費。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
5.不可預見費。按項目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算。
三、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和管理
(一)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和各城區、開發區財政局擬定征收項目補償費用預算方案。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當計入征收項目補償費用總額內。
屬于市級項目的,征收補償費用預算方案應當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財政局分別進行初步審查后,報市征收補償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屬于市級投融資項目的,補償費用預算方案應當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級投融資單位分別進行初步審查后,報市征收補償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屬于區級項目的,補償費用預算方案由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核認定后,報市征收補償領導小組備案。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擬定征收補償費用預算方案前,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預評估;房屋征收預評估報告應當經過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組織評審,并報市征收補償領導小組批準。
(二)各城區、開發區應確定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專戶,按照經批準的資金使用額度和使用范圍,分項目建立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臺帳,實行專款專用。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使用情況應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項目出資人的指導。
(三)已確定即將實施的征收項目,經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征收項目出資人可先行審核撥付部分資金;征收實施過程中,征收項目出資人應依據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用款申請,及時對項目補償資金進行審核撥付。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用款的,應提交用款事項、依據、金額等相關材料;涉及被征收人房屋補償資金使用的,被征收人房屋補償情況須先行錄入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系統。
(四)市、區兩級審計部門應當遵循分級審計原則,按照年度審計計劃分別對市級項目、市級投融資項目,以及區級項目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審計。市級審計部門應當對區級征收項目進行監督指導。征收項目完成后,應當公布審計結果。
(五)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落實責任領導及聯絡人,嚴格依規依程序做好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順利開展。
四、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且正在實施的項目,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附件3
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工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應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尊重歷史、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三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前期調查登記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征收實施服務單位以及測繪、評估等單位,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含未登記房屋)進行前期調查登記,并按程序和相關規定確認房屋征收檔案編號、未登記房屋主張權利人。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征收實施服務單位負責做好入戶政策規定、技術規范宣傳,以及測繪和評估協調工作。
房屋測繪單位負責對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進行實測,并參與房屋分類調查、測繪,分別標注分類面積。
房地產評估機構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附屬物進行現場勘查,并依據測繪成果、房屋權屬證件,以及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未登記房屋認定結果進行市場價格預評估。
第五條 未登記房屋是指未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的房屋。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等部門,對未登記房屋進行認定,作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組織前期調查登記前,通過現場張貼通告或發放入戶調查登記通知書等方式通知被調查人。通告或書面通知應當載明入戶調查登記時間、入戶調查登記單位和工作人員,以及被調查人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等事項。
第七條 前期調查登記內容包括土地權屬和房屋權屬、位置、用途、建筑面積、建筑年份、建筑結構等情況,以及房屋主張權利人家庭情況、對征收工作的意愿、補償安置意向及建議等內容。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和參加前期調查登記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收集與征收補償相關的資料;現場調查登記時應對被征收房屋、附屬物的整體及各部分外觀進行拍照、錄像,并標注拍照、錄像時間。
入戶調查登記完成后,房屋前期調查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填寫《房屋征收民意調查(入戶)征求意見表(附表1)》、《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表(附表2)》、《有合法證件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統計表(附表3-1)》和《未登記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統計表(附表3-2)》。
第八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及家庭、安置房源等調查情況統一編號;為方便管理,項目的測繪、評估、認定、簽訂補償協議、檔案管理時應當使用統一編號。
第九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將評估報告、測繪報告、認定意見送達給房屋權利人,并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前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 房屋前期調查登記時,被調查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價格在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房屋裝修的材料、工藝、使用年限等評估補償價格。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效證件計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分戶。毗連公房搭建的房屋按公房的戶頭計為一戶,未登記的非主體房不計戶頭。租住直管公房、公租房或單位自管住宅按租賃憑證戶頭計戶。非住宅房屋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其他情形另有法律和政策規定的,依照執行。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坐落以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證載內容為準;未登記房屋坐落以民政和公安部門所編的門牌號碼或者單位公房編號為準。
第十四條 被征收不動產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登記簿證載為準;未登記房屋主張權利人以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批準的權利人為準;無任何證件的,以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認定的為準。如證件證載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由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確認。
第十五條 已登記房屋的建成年份以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為準;未登記房屋以其合法證件、證明資料記錄為準。如相關證件證載不一致時,由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確認。
第十六條 已登記房屋的建筑結構以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證載或認定的結果為準。如被調查人有異議的,由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相關單位現場踏勘、調查確定。
第十七條 已登記房屋的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用途為準;未登記房屋的用途按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或認定的用途為準;無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手續的未登記房屋統一按住宅進行前期調查登記。
第十八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自行住宅改為非住宅進行認定。一般認定符合自行改變用途的房屋應具備以下情形:
(一)前期調查登記前實際改變用途滿兩年以上;
(二)前期調查登記前連續正常經營生產;
(三)經過合法批準并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四)符合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協調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數據的調整和修改工作,應根據認定結果對未登記房屋的權利人、編號等數據進行變更,并做好簽字變更手續。相關單位需要調整、修改前期調查登記數據的,應向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書面說明調整、修改的理由。
第二十條 參與前期調查登記的相關單位共同做好電子數據和紙質材料的移交、使用、保管工作;移交材料、使用數據時,應做好文字登記存檔,保留相關電子數據。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應在市、區兩級房屋征收部門分別存檔。如需公開相關信息,由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安排公開,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應收取、保存與補償有關的入戶調查登記資料。對不宜收取原件的一般性資料,由工作人員核對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名存檔。
第二十二條 征收實施服務單位在前期調查登記結束時,應當向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前期調查登記報告。報告內容一般包括房屋的總戶數、總面積、房屋分類情況、征收難點、問題及解決建議等。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期調查登記結果及時錄入征收信息系統并上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前期調查登記報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上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
附表1
房屋征收民意調查(入戶)征求意見表
尊敬的住戶:
為切實改善您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整體功能,現對您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并征求您的寶貴意見,請結合家庭實際情況準確填寫以下信息。
不動產(房屋)所有權人 姓 名 | 房 屋 坐 落 | 居住人員(人) | 房產類別 | 房屋性質 | 房 屋 結 構 | 使 用 情 況 | 證載建筑面積(㎡) | 未登記房屋面積(㎡) | 是否同意被征收 | 補償方式 選擇意向 |
直管公有 房屋□ 企業(集體)自有房屋□ 私有房屋□ | 住 宅□ 非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廠房、倉庫等)□ | 簡易□ 磚木□ 磚混□ 鋼混□ | 自住□ 出租□ | 同 意□ 不同意□ | 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 | |||||
您對征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說明:請您按實際情況調查欄內的“□”中劃“√”;不同意被征收請說明理由。
不動產(房屋)所有人或未登記房屋主張權利人簽字: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2:
(此頁為正面)
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表
編號: 調查單位:
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情況 | 未登記房屋調查情況 | |||||||||||||
不動產權人(房屋所有權人) | 證 號 | 主張權利人 | ||||||||||||
房屋坐落 | 坐 落 | |||||||||||||
結 構 | 建筑面積 | 設計用途 | 實際用途 | 建成時間 | 結 構 | 建筑面積 | 實際用途 | 建成時間 | ||||||
共有人 等人 | 共有權證號自 至 | 家庭主要成員情況 | ||||||||||||
附屬物情況(種類、數量等) | 姓名 | 工作單位或住址 | 聯系電話 | |||||||||||
補償方式 選擇意向 | 貨幣補償□ | 房屋產權調換□ |
調查人簽字: 戶主簽字: 調查時間:
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登記表
(此頁為背面)
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證載房屋平面圖 | 未登記房屋現場實測平面圖 |
附表3-1
有合法證件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統計表
項目名稱:統計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 不動產(房屋)所有權人姓名 | 坐 落 | 建筑面積 | 建筑結構 | 建成時間 | 用途 | 是否同意被征收 | 補償安置意向 | 備 注 | ||
住宅 | 非住宅 | 住改營 | |||||||||
附表3-2
未登記房屋征收前期調查統計表
項目名稱:統計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 未登記房屋主張權利人姓名 | 坐 落 | 建筑面積 | 建筑結構 | 建成時間 | 用途 | 是否同意被征收 | 補償安置意向 | 備注 | |
住宅 | 非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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