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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建〔2025〕8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注冊工作,結合實際情況,省住建廳組織編制《福建省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注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2月10日
福建省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注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注冊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注冊申請的受理、審批,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是指通過考試合格或考核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結構工程師、二級建筑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結構工程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福建省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建筑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第四條 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注冊申請分為:
(一)初始注冊。已取得資格證書,首次申請注冊的,應當提出初始注冊申請。
(二)增項注冊。已取得注冊證書,需增加注冊專業的,取得相應專業的資格證書后,提出增項注冊申請。準予增項注冊后,原注冊專業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變,增項注冊專業有效期另行計算。
(三)延續注冊。注冊專業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四)變更注冊。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注冊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在與新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注冊申請,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五)重新注冊。因注冊專業有效期屆滿、注銷、撤銷、吊銷等原因,導致注冊證書失效,需再次注冊的,應當在具備注冊條件后,提出重新注冊申請。
第五條 申請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超過資格證書簽發日期規定時間或申請延續注冊的,相應專業應當在申請注冊之日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要求。
第二章 注冊申請
第六條 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符合注冊條件的,可提出注冊申請并經其聘用單位同意后提交至注冊機關。注冊申請實行電子化承諾制申報。申請人及其聘用單位提交注冊申請時,須認真閱讀承諾條款內容,正式作出承諾,并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的,不適用承諾制申報。
(一)一年內申請重新注冊超過2次及以上的;
(二)被注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重新申請注冊的;
(三)被舉報涉嫌違規注冊且有明確線索,正在核查的;
(四)省建設執業注冊人員信用評價分數低于60分的;
(五)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六)拒不配合注冊機關依法核查的聘用單位,其所屬的人員注冊申報業務。
第七條 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其中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須取得福建省資格證書;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注冊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年齡超過規定的執業年限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聘用單位不滿足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條件的;
(三)未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作出不實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受理與審批
第九條 省級建設執業資格人員申請注冊的,注冊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其注冊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原因。
第十條 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變更注冊的,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機關應當在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申請增項注冊、延續注冊的,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機關應當在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準予初始注冊、重新注冊、變更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準予增項注冊的,在注冊證書中增加注冊專業,原注冊專業有效期保持不變,其中二級造價工程師的增項注冊單獨核發注冊證書;準予延續注冊的,更新注冊專業注冊有效期。
第十二條 注冊證書實行電子注冊證書。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結構工程師注冊證書加蓋“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專用章”;二級建筑師注冊證書加蓋“福建省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印章。證書形式、注冊編號、使用時限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執行。
電子注冊證書打印后,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姓名,并填寫簽名日期,未手寫簽名或手寫簽名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注冊證書無效。
第十三條 執業印章式樣和制作規格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執行,由注冊人員自行刻制。
第十四條 省級執業資格注冊人員辦理注銷手續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單位確認同意后,即完成注銷。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
(一)注冊人員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原聘用單位不同意或逾期不配合辦理注銷的,注冊人員可向注冊機關提出申訴,并提供離職證明、勞動仲裁書或司法判決書等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注冊機關接收材料后,應向原聘用單位核實,原聘用單位在7日內沒有提供書面反對意見或相關證明材料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
(二)因注冊人員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注銷的,聘用單位可向注冊機關申請注銷,并提供死亡醫學證明等證明材料。注冊機關核查屬實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注冊機關應利用大數據比對等手段加強對承諾制審批實施批后核查工作。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核查:
(一)一年內申請重新注冊超過2次及以上的;
(二)被舉報涉嫌違規注冊且有明確線索的;
(三)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注冊機關加強對批后核查結果的應用和信息共享,提升批后核查成效。
第十八條 注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注冊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閩建筑〔2007〕28號)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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